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原則。這裡的人民主體地位是指人民是國家治理的主人,人民在依法治國中處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人民通過法治的方式實現當家作主,人民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國家,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約束、遵法守制。
  為什麼說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首先,由於人民擁有國家主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國家的主體。近現代法治國家是伴隨著近現代民主政治形成、發展起來的。近現代民主政治建基於對關於 “國家權力歸屬於誰”這一問題的回答:國家權力屬於組成這一國家的全體成員,即,人民擁有國家主權。這一判斷帶有公理性質。它是不容置疑,不容反對的。與之相應,其他任何關於國家權力屬於君主、國家權力屬於某個機構、國家權力屬於某個組織或某個政黨之類的判斷都是錯誤的。人民擁有國家主權意味著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也是治理國家、處理國家事務的主人。這就是本源意義上的民主。在這一意義上,人民必然是治國理政的主體。依法治國作為體現現代民主和文明的治國理政的一種特定方式,也必然要以人民為主體。
  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根本性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承認所有的社會成員主體資格平等、社會地位平等,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屬於人民的範疇,都是國家的主人。但是,在實踐中,由於時間、人力、物力等成本代價的限制,若是由人民中的所有成員都直接行使國家管理權卻是不現實的。人類社會的政治實踐證明瞭這樣一個事實,在地域廣袤、人口眾多的國家中,無論民眾的民主意識多麼強烈,也不可能由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行使國家管理權力,不可能由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擔任執掌公共權力的各機構的領導職務,不可能由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從事國家事務的決策和處理。所以,這就需要探索一個既能夠保證體現人民當家作主治國理政、又能夠大幅度地減少在這種治國理政中的時間人力物力的成本代價、以至在現實中切實可行的國家制度形式。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探索自己的文明發展道路,創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體系。這一制度體系中的一項根本性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構成原則是,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並賦予其立法權、重大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監督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在這一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構。其代表人民全體行使上述四大權力,體現人民當家作主、處理國家重大政務、事務。我國當代所要全面推進的依法治國是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上、尤其是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的依法治國,這就必然要求也必然體現人民在依法治國的主體地位。
  第三,法來自人民、體現人民共同意志,所以,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國家治理所依據的法,並非來自人民之外的某個機構、組織的命令、強制,而是源自人民自己的意志。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由於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成員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們通過特定的程序、規則對未來的各種事務加以討論、協商所形成的對未來事務加以處理的共同的意見、方案,代表著全體人民對這些未來事務處理的意志、意願。這些意見、方案就是未來人們處理政務、事務的依據、根據,就是法。這種作為治國理政的根據、依據的法來自於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人民理所當然地在依法治國中處於主體地位。
  在依法治國中如何堅持和體現人民主體地位
  人民通過代表大會立法,通過有序參與立法,表現自己管理國家的意志,體現主體地位。要確保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就必須確保人民代表大會履行立法職能,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功能,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使人民代表大會在立法中確實起主導作用。在發揮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會議性機構的整體職能的同時,還必鬚髮揮人民代表個人在參與立法起草和修改法律中的作用。這要通過建立在立法中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等方式加以保證。
  立法是要體現人民對未來政務、事務處理的意見、意志。在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導作用的同時,在立法過程中越是廣泛地吸收人民群眾參與,就使最終被制訂出來的法律越能充分地體現人民的意見、意志。所以,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體現人民主體地位。確保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保護人民、造福人民的人本主義價值觀。這就要在一些重點領域的立法中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首先,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其次,要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時,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完善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等等。第三,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使人民在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方面享受平等權利和利益,使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第四,要強化對生態環境的法律保護制度,使人民在持續的經濟發展中能夠享受潔凈的空氣、純凈的用水、安全的食品、綠色的能源,等等。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行使監督權,通過輿論監督,通過行使檢舉權,通過行政訴訟行為等,對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加以監督,體現主體地位。國家的主人要監督國務、政務。堅持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就要確保人民充分行使對政府處理各種事務的監督權。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行使法定監督權,是人民監督政府、司法機關的主渠道,此外,還必須保障媒體的輿論監督權、保障公民的檢舉權、提起行政訴訟權、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的司法監督權等,確保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
  人民通過在基層社會組織中直接參与民主協商、參與自治、參與制定市民約定、鄉規民約等,體現主體地位。堅持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要在法治社會建設中倡導、促進人民群眾的自我約束、自我治理。依法治國中的基層社會生活,需要充分的自由空間。人民群眾、各類社會主體在基層社會生活中通過制訂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人民群眾通過參與立約、監督踐約、自我守約,有利於每個社會個體的道德人格成長、發育、完善。基層社會的立約、守約實踐,會使人民群眾形成自我是社會的主人從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承擔著責任的意識,會使人民群眾加深對主人翁的自我道德義務乃至法律義務的認識,深化關於義務的履行是自我權利成立的依據之認識,提升關於權利的獲得、權利的享有離不開規則、離不開法律的觀念,從而在發生利益矛盾、衝突時,形成依法維權、依法尋求保護和救濟的理性行為習慣。
  (原標題: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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